(2023)京01民终3453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18年9月13日至2021年2月22日,张伟系光之科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管理职责,并为光之科技公司股东及监事。光之科技公司另提交相关专利证书,以证明双方主营产品均涉及半导体发热及薄膜技术,具有直接竞争关系。
在(2024)京0108民初388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案中,光之科技公司主张三被告共同实施了如下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及第二条之规定:
具体表现为:擅自使用光之科技公司的检测报告、检验报告等材料用于宣传自身产品。光之科技公司提交的中熵科技宣传材料(名称为《半导体制热材料研发及产业化》,以下简称“被告产品手册”)显示,其前言部分称“中熵科技公司创新研发的MOSH 半导体制热材料是新一代具有高效率电热转化性能的新型半导体材料。”并介绍了MOSH制热原理、芯片、应用领域等内容,4.2检测认证报告部分所展示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受检单位等信息为光之科技公司。光之科技公司提交了其2020年12月的《企业概况及项目介绍》文件(以下简称原告产品手册),用于证明被告产品手册中的前述介绍 MOSH 半导体制热材料内容中大量图片、表格、宣传文字与原。本院认为,本案证据显示,光之科技公司与中熵北京公司等三被告的经营及研发内容均涉及半导体制热材料等,双方之间显然具有竞争关系。对三被告称双方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证据显示,三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抖音号、视频号对外宣传中使用了光之科技公司的检测报告及检验报告、获奖信息及合作案例。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违反,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责任。该判决强调了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及对知识产权和商业资源的保护。此判决彰显了正义不会缺席,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精神。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任何企图通过虚假宣传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此案不仅有力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激励企业通过真实的核心竞争力赢得市场,而非借助不正当手段。该判决为所有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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